2024-05-25 20:27:51 | kk律师网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在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实际上是对于此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调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先,而关于车库使用的规则在后。
小区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共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一般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环节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不具有环保停车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出租方式约定停车位的使用权是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因此最近几年法院对地面停车位所有权纠纷的判决都是支持归全体业主的,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当然也归全体业主所有人享有。
当然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共建筑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进行公摊(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在预售范围内的车位,开发商有权销售此类车位。因为未计入公摊面积且无产权证书的车位,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并不因尚未进行登记就丧失车位的专有权,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处分。
其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kk律师网
小区未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可划分以下四类:
1、 地上规划停车位:所谓地上规划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这部分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归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就该部分的车位、车库向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处分行为。但露天车位的产权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通过卖房的强势地位,单方面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地上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其实开发商投资修建地上停车位,既便于促销房屋,又便于提高房屋售价,并不吃亏。
2、地上临时停车位: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规划临时停车位,则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如果开发商硬要出售、或租赁,业主可直接将开发商或者物业告上法庭,依据最高法院此类判例,胜诉将是大概率事件;
总之地上临时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物业无权出租,只能业主共同处置。至于说是委托物业出租,或是摇号分配,再是先到先停,这些都是业主自己需要协商的,和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
3、地下普通停车位:所谓地下普通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一般来说,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部分地下车库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项目的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证,但是开发商作为其权属所有者,是卖是租,都无可厚非;
4、地下人防停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自然不能出售获利。但《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 扶养 人生活费、死亡 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 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五)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 交通事故处理 、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 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九) 残疾赔偿 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种标准的赔偿金额相差非常大,一般可能达到1.5倍。现在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判定适用何标准。城镇 户口 的都按照城镇标准,而 农村户口 的则要考虑有没有连续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如果可以证明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主张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首要的就是要搜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事实的证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是如此。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 责任法审理 民事纠纷 案件,如受害人有被 抚养 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十三)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责任人将给予赔偿。希望小编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 精神损害 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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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民法典的区别是两个常被提及的概念,尽管它们都与民事法律有关,但在性质、内容和法律地位上却存在显著的差异。民法作为法学学科的一部分,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领域。民法作为一个学科,旨在提供理论支撑和学术探讨,为民事法律实践提供指导。而民法典则是一国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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